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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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主险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